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四、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五、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六、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申报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九、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施工图纸(含电气、结构、建筑);
	3、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4、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5、非建筑工程的有关资料(spd安装、危化场所分布、存储方式、工艺流程、设计人员资格证、设计单位资质证);
	6、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十一、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0318-2026121
	十四、投诉电话:0318-2351686
	 
	
	附件1、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附件2、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 
附件3、
|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附件4、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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