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三、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四、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五、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六、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申报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九、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十一、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0318-2026121
	十四、投诉电话:0318-2351686
	
	 
	
	附件1、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建筑类) | 
	 
	附件2、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工程类) | 
附件3、
|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附件4、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附件5、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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