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一、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单位名称:衡水市气象局
	三、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四、法定实施主体: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五、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法人
	七、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九、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施放气球资质证》 有效期3年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每年5月底前
	十四、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十六、咨询电话:0318-2026121
	十七、投诉电话:0318-2351686
	
	
	附件1、
|  | 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 | 
	
|  | 施放气球器材和设备登记表 | 
	
	
|  | 衡水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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