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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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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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令412号第378项;
	2、国务院令570号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
	3、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4、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
	四、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及其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及其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需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需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六、审批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筑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和范围。
	七、审批程序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受核查;
	2、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3、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受核查;
	2、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3、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二十/二日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五日/二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投诉电话
	7680067/7680018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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