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和活动审批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类型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承诺件)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
	1、国务院412号令第376项;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单位资质认定: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1、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需提交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需提交材料:
	1、施放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作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
	2、《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3、施放地点草图;
	4、施放气球数量、规格等相关情况。
	六、审批标准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审批程序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
	1、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3天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2、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并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书面许可决定。
	八、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三十日/七日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日/二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窗口电话/投诉电话:0313-7680067/0313-7680018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